宁波市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
第十条 非机动车禁止擅自安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禁止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自行车的发动机;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 申领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暂住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以上;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者,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生理缺陷;
(四)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擅自拼装、改装车辆或者擅自安装辅助驱动装置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车辆,没收安装的辅助驱动装置;非机动车维修单位擅自安装辅助驱动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