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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9-1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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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试行办法 | | |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发奋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二条 申请撤销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有充分认识,有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所在班级、班主任及辅导员反馈综合表现良好,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达班级总人数的2/3及以上。
2、自受处分之后,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3、自受处分之后,非学业因素评价除当学年文明守纪项外,无不合格等级。
第三条 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具体条件:
1、受处分后满一年(不含休学期)。
2、自受处分之后,至申请之日,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至申请之日,各学期累计学习积点分为正分;
(2)受处分后,积极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学生科技、学术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项(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
(3)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项(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
(4)受处分后,在各类正式发行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获得2个创新学分。
第四条 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具体条件:
1、受处分后满二年(不含休学期)。
2、自受处分之后,至申请之日,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
3、因其它原因受记过处分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因考核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它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3)或(4):
(1)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奖学金三等及以上;
(2)受处分后,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标兵等个人荣誉称号;
(3)受处分后,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4)在毕业学期被国内外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撤销处分
1、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2、其他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能撤销的。
第六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凡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由本人填写《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处分后个人总结材料,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分院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填写鉴定意见,报学院学工部审核,学工部审核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学生在申请撤销处分的过程中又出现违纪现象,学院终止报批程序。
第八条 处分撤销后再次违纪,按重复违纪从重处理,且不予撤销。
第九条 处分撤销后,不再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及升学就业推荐。
第十条 给予处分、撤销处分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起执行,由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 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doc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
| 主题词:学生 处分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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